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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应向何方提出

争议焦点

    李某是四川重庆来沪人员,几经周折在某玻璃器皿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2005年10月工作时不小心被机器绞伤了手指,经过三个月的治疗已基本康复。2006年2月份,李某申请了工伤认定作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因工伤残8级。在治疗期间,公司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并以借款方式支付了李某5000元生活费。

    李某在治疗期结束后就与公司商谈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公司解释说已为他缴了综保费,工伤待遇应由保险公司支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庭审答辩

    在庭审中,某玻璃器皿公司辩称,从李某进公司的第二个月即2005年2月起就开始为李某缴纳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所以李某发生工伤后待遇问题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当然手续问题应由公司出面办理。但公司多次要求李某提供身份证、病历等材料,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李某均以不信任公司为由拒绝提供,因此李某至今未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责任在于李某自己。至于停工留薪期未支付的工资可在借款中(5000元)扣除,多退少补。

    李某对公司所称事实均予认可,但称其从不知道公司为其缴纳了综合保险费,其认为公司是在骗他,故而提起了劳动仲裁,同时李某称鉴于公司有不守信用的表现,所以不同意向保险公司理赔,而要求公司直接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劳动仲裁

    区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查实,公司确实为李某缴纳了综合保险费,公司为此提供了缴费保单,因此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的请求无法支持。裁决结果,公司应当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可在借款中扣除,余下部分返还给公司。员工将有关材料交给单位,由单位去办理有关工伤理赔的手续。李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待遇应向谁申请?也许在很多人看来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了,但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已遇到过不止一件两件类似案件了。

    究其原因,问题还是出在用人单位自己身上。像本案中的某玻璃器皿公司,为员工缴纳外劳综合保险本是件好事,是按照法律要求在操作,但应告知员工,并应向员工发放综保卡,让员工知晓手中的卡是派何用处,但是公司却从未告知过员工,李某不知道这件事,所以发生工伤事故后听到公司让一个不相关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感到不可信任也是情有可原。但作为员工也不能完全不信任公司,当公司要为员工办理保险理赔需要员工配合递交有关材料时,员工应当配合,这也是为员工服务。所以双方都应互相说明情况,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原本是很好解决的事情,结果弄到仲裁才得以解决,双方伤了和气,又耗费了时间、精力,得不偿失。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和员工,作为单位按规定办事要公开化,让员工知晓,员工应按单位的要求去做,双方都要互相配合,建立诚信,这样劳动关系才能和谐,社会才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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